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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三部分)
2010-03-15 10: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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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装、调试、修理、改造

第1条 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整装锅炉,并且可以修理改造本单位制造的锅炉。其他锅炉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证允许范围内的锅炉安装修理改造工作。

第2条 安置锅炉的建筑物应当满足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条 锅炉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情况告知锅炉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即可施工。

第4条 锅炉安装对于A级锅炉应当符合DL/T 504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对于B级及以下锅炉应当符合GB 50273《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热水锅炉应当符合GB 5024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5条 锅炉安装工程中焊接工作除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相关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锅炉安装环境温度低于0℃或者其他恶劣天气时,有相应保护措施;

(二)除设计规定的冷拉焊接接头以外,焊件装配时不得强力对正,安装冷拉焊接接头使用的冷拉工具在整个焊接接头焊完并且热处理完毕后方可拆除;

第6条 锅炉安装工程中热处理、无损检测和胀接工作的要求应当符合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7条 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对于A级锅炉应当符合DL 503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和DL/T 869《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的有关技术规定;对于B级及以下锅炉应当符合GB 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 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8条 安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燃料供应管路应当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时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用气体作燃料应当有燃气检漏报警装置;

第9条 锅炉安装工程的水压试验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锅炉整体水压试验时试验压力允许的压力降应当符合表13规定:

表13 锅炉整体水压试验时试验压力允许压降

锅炉类别

允许压降△P

高压及以上A级锅炉

△P≤0.60MPa

次高压及以下A级锅炉

△P≤0.40 MPa

>20t/h(14MW) B级锅炉

△P≤0.15 MPa

≤20t/h(14MW) B级锅炉

△P≤0.10 MPa

C、D级锅炉

△P≤0.05 MPa

第10条 在电站锅炉整套启动前应当进行锅炉的启动验收工作,启动验收前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完整的锅炉出厂技术资料。

第11条 电站锅炉整套启动时,下列热工设备和保护装置应当经过调试并且投入运行:

(一)数据采集系统;

(二)炉膛安全监控系统;

(三)有关辅机的子功能组和联锁;

(四)全部远程操作系统。

第12条 电站锅炉启动、调试过程中的操作,应当在调试人员的监护、指导下,由经过培训并且考试合格取得相应操作证书的运行人员担任。首次启动过程中应当缓慢升温升压,同时要监视各部分的膨胀值在设计范围内。

第13条 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应当进行冷态水冲洗和热态水冲洗,并且控制冲洗水的pH值为9.0~9.5。锅炉的冷态水冲洗及热态水冲洗的水质控制应当符合DL/T 889《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中的各项要求。

第14条 300MW及以上机组电站锅炉要经过168小时整套连续满负荷试运行,各项指标均达到相关标准后即为总体验收合格。300MW以下机组电站锅炉经过72小时整套连续满负荷试运行后,对各项设备做一次全面检查,缺陷处理合格后再次启动,经过24小时整套连续满负荷试运行无缺陷后即为总体验收合格。

第15条 锅炉安装单位对锅炉安装质量负责,应当及时整理锅炉安装技术资料,总体验收合格后30天内将安装调试等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移交给锅炉使用单位。

第16条 锅炉的重大修理一般包括:

(一)A级锅炉

1.锅筒、外置式汽水分离器、减温器和集中下降管的更换以及主焊缝的补焊;

2.整组受热面50%以上的更换;

3.外径大于273mm管道的管子、弯头、三通的更换、挖补以及纵环焊缝补焊;

4.大板梁焊缝的修理。

(二)B级及以下锅炉

1.锅筒、封头、管板、炉胆、炉胆顶、回燃室、下脚圈、集箱、分汽(水、油)缸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挖补;

2.受热面管子的更换,数量大于该类受热面管(其分类分为水冷壁、对流管束、过热器、省煤器、烟管等)的10%,且不少于10根;直流、贯流锅炉整组受热面更换。

第17条 锅炉修理技术要求可以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锅炉受压部件、元件更换应当不低于原设计要求。

第18条 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者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

第19条 在锅筒(壳)挖补和补焊之前,修理单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工艺试件应当由修理单位焊制。锅炉受压元件采用挖补修理时,补板应当是规则的形状。若采用方形补板时,四个角应当为半径不小于100mm的圆角(若补板的一边与原焊缝的位置重合,此边的两个角可以除外)。

第20条 B级及以下锅炉受压元件因应力腐蚀、蠕变、疲劳而产生的局部损伤需要进行修理时,应当采用挖补方法。锅炉受压元件不得采用贴补的方法修理。

第21条 受压元件更换、挖补后应当进行外观检查、无损检测(其中挖补应当进行100﹪无损检测)和水压试验。其合格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第四章有关规定。

第22条 采用堆焊修理,堆焊后应当进行表面无损检测。对于电站锅炉,还应当满足DL/T 734《火力发电厂锅炉汽包焊接修复技术导则》的有关去除缺陷、焊接及热处理和质量检验的相关要求。

第23条 修理经过热处理的锅炉受压元件时,焊接后应当参照原热处理工艺进行焊后热处理。

第24条 修理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当将图样、修理工艺、修理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25条 锅炉改造一般是指因改变锅炉燃烧方式、循环方式、提高锅炉额定蒸发量(或者额定热功率)、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等原因而导致锅炉结构发生变化的改造。

第26条 锅炉改造的设计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锅炉制造单位进行。严禁将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和锅炉改造后提高其额定工作压力、额定工作温度。

第27条 锅炉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以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改造设计及施工方案应当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改造应当有设计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安全附件和水处理措施应当与新参数相适应。

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或者热水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应当有图样、水流程图、水动力计算书和强度计算书等计算资料,与锅炉配套的原安全附件、定压装置、循环水泵和补水泵、水处理设施等也应当进行技术校核,并且应当有技术资料。

第28条 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改造单位应当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改造工艺、施工质量检验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交付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六章 安全附件和仪表

第一节 安全阀、安全泄放阀

第29条 安全阀制造许可、产品型式试验及铭牌等技术要求按照TSG ZF00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30条 每台锅炉至少应当装设两个安全阀(包括过热器安全阀但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和再热器安全阀)。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以只装一个安全阀:

(一)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锅炉;

(二)额定蒸发量小于4t/h且装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锅炉。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再热器出口处,及直流锅炉的外置式启动分离器上,都应当装设安全阀。

直流蒸汽锅炉过热蒸汽系统中任两级间的连接管道上如果装有截止阀时,截止阀前应当装设安全阀。

多压力等级余热锅炉,每一压力等级的锅筒和过热蒸汽系统应当分别装设至少一个安全阀。

第31条 蒸汽锅炉的安全阀应当采用全启式弹簧安全阀、杠杆式安全阀或者控制式安全阀(脉冲式、气动式、液动式和电磁式等),选用的安全阀应当符合TSG ZF00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1MPa的锅炉可以采用静重式安全阀或者水封式安全装置,水封式安全装置的水封管内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和额定工作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得小于25mm,并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当有防冻措施。

第32条 蒸汽锅炉锅筒(壳)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应当大于额定蒸发量,对于电站锅炉应当大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并且在锅筒(壳)和过热器上所有的安全阀开启后,锅筒(壳)内的蒸汽压力不得超过设计时的计算压力的1.1倍。

再热器安全阀的排放总量应当大于锅炉再热器最大设计蒸汽流量。

第33条 装有容量为100﹪快速旁路的直流锅炉,其高压旁路使用组合一体的安全旁路三用阀(减温、减压、安全)时,可以只在再热器设安全阀,安全旁路三用保护控制应当可靠。再热器安全阀的排放量为全部三用阀的流量和其喷水量之和。

第34条 锅炉安全阀的流道直径应当大于或者等于20mm,排放量应当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计算:

(一)按照安全阀制造单位提供的额定排放量;

(二)按照公式(4);

E=0.235A(10.2p+1)K (4)

式中:

E—安全阀的理论排放量,kg/h;

P—安全阀入口处的蒸汽压力(表压),MPa;

A—安全阀的流道面积,mm2;可用 计算,

d—安全阀的流道直径,mm;

K——安全阀入口处蒸汽比容修正系数,按照公式(5)计算:

K=Kp·Kg (5)

式中:

Kp—压力修正系数;

Kg—过热修正系数;

K、Kp、Kg按照表14选用和计算。

表14 安全阀入口处各修正系数

K

P(MPa)

Kp

Kg

K=Kp·Kg

p≤12

饱和

1

1

1

过热

1

p>12

饱和

1

过热

注8: 亦可以用 代替。

表中:

V—过热蒸汽比容,m3/kg;

Vb—饱和蒸汽比容,m3/kg;

Tg—过热度,℃

(三)按照GB/T 12241《安全阀一般要求》或者JB/T9624《电站安全阀技术条件》中的公式进行计算。

第35条 过热器和再热器出口处安全阀的排放量应当保证过热器和再热器有足够的冷却。直流蒸汽锅炉外置式启动分离器的安全阀排放量应当大于直流蒸汽锅炉启动时的产汽量。可分式省煤器安全阀的流道直径由锅炉制造单位确定。

第36条 安全阀整定压力应当按照下述原则确定:

1. 蒸汽锅炉安全阀整定压力应当按照表15的规定进行调整和校验。锅炉上应当有一个安全阀按照表中较低的整定压力进行调整。对有过热器的锅炉,过热器上的安全阀应当按照较低的整定压力调整,以保证过热器上的安全阀先开启;

表15蒸汽锅炉安全阀整定压力

额定蒸汽压力(MPa)

安全阀整定压力

最低值

最高值

≤0.8

工作压力+0.03MPa

工作压力+0.05MPa

0.8<p≤5.9

1.04倍工作压力

1.06倍工作压力

>5.9

1.05倍工作压力

1.08倍工作压力

注:表中的工作压力,系指安全阀装置地点的工作压力,对于脉冲式安全阀系指冲量接出地点的工作压力。

2.直流蒸汽锅炉过热器系统安全阀最高整定压力不得高于1.1倍安装位置过热器设计计算压力,过热器出口动力驱动泄压阀整定压力为过热器出口设计计算压力。

3.可分式省煤器、再热器、直流蒸汽锅炉外置式启动分离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为装设地点工作压力的1.1倍。

第37条 直流蒸汽锅炉过热蒸汽系统中任两级间的连接管道上装有截止阀时,装于截止阀前的安全阀整定压力应当按照过热蒸汽系统出口安全阀最高整定压力进行整定。

第38条 安全阀的启闭压差一般应当为整定压力的4%~7%,最大不超过10%。当整定压力小于0.3 MPa时,最大启闭压差为0.03 MPa。

第39条 新安装的锅炉或者安全阀检修、更换后,都应当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校验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和密封性。

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当加锁或者铅封。校验的安全阀在搬运或者安装过程中,严禁摔、砸、碰撞。控制式安全阀应当分别进行控制回路可靠性试验和开启性能检验。

第40条 安全阀应当铅直安装,并且应当安装在锅筒(壳)、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壳)之间或者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蒸汽或者热水的管路和阀门。

第41条 几个安全阀如果共同装在一个与锅筒(壳)直接相连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积应当不小于所有安全阀的流通截面积之和。

第42条 采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安全阀时,其规格应当符合JB 2202《弹簧式安全阀参数》的要求。此时,安全阀应当与带有螺纹的短管相连接,而短管与锅筒(壳)或者集箱筒体的连接应当采用焊接结构。

第43条 安全阀上应当有以下装置:

(一)静重式安全阀有防重片飞脱的装置。

(二)弹簧式安全阀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

(三)杠杆式安全阀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

(四)控制式安全阀应当有可靠的动力源和电源:

1.脉冲式安全阀的冲量接入导管上的阀门应当保持全开并且加铅封;

2.用压缩空气控制的安全阀应当有可靠的气源和电源;

3.液压控制式安全阀应当有可靠的液压传送系统和电源;

4.电磁控制式安全阀应当有可靠的电源。

第44条 蒸汽锅炉安全阀应当设有排汽管,排汽管应当直通安全地点,并且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保证排汽畅通,同时排汽管应当予以固定,不得有任何来自排汽管的外力施加到安全阀上。两个独立的安全阀的排汽管不应当相连。

如果排汽管露天布置而影响安全阀正常动作时,应当加装防护罩,防护罩的安装不应当妨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和维修。

安全阀排汽管上如果装有消音器,其结构应当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和可靠的疏水装置。安全阀排汽管底部应当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在排汽管和疏水管上都不允许装设阀门。

热水锅炉和可分式省煤器的安全阀应当装设排水管(如果采用杠杆安全阀应当增加阀芯两侧的排水装置),排水管应当直通安全地点,并且有足够的排放流通面积,保证排放畅通。在排水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并且应当有防冻措施。

第45条 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一般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如果现场校验有困难时或者对安全阀进行修理后,可以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

安全阀校验后,应当加锁或者铅封。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时,只有整定压力和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当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46条 锅炉运行中安全阀严禁随意解列和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的整定压力或者使安全阀失效。

锅炉运行中安全阀应当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

电站锅炉安全阀的试验间隔不大于1个小修间隔。对控制式安全阀,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控制系统进行试验。

第二节 压力测量装置

第47条 锅炉的下列部位应当装设压力测量装置:

(一) 蒸汽锅炉锅筒(壳)的蒸汽空间;

(二) 给水调节阀前;

(三)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

(四) 过热器出口和主汽阀之间;

(五) 再热器出、入口;

(六) 直流蒸汽锅炉的启动分离器上;

(七) 直流蒸汽锅炉省煤器入口、储水箱和循环泵出口;

(八) 直流蒸汽锅炉蒸发受热面出口截止阀前(如果装有截止阀)

(九) 热水锅炉的锅筒(壳)上;

(十) 热水锅炉的进水阀出口和出水阀入口;

(十一)循环水泵的出、入口;

(十二)燃油锅炉、燃煤锅炉的点火油系统的油泵进口(回油)及出口;

(十三)燃气锅炉、燃煤锅炉的点火气系统的气源入口及燃气阀组稳压阀(调压阀)后;

(十四)电站锅炉炉膛上部。

第48条 选用的压力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压力表精确度不应当低于2.5级,对于A级锅炉,压力表的精确度不应当低于1.6级;

(二)压力表应当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当为工作压力的1.5~3.0倍,最好选用2倍;

(三)压力表表盘大小应当保证锅炉操作人员能够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不应当小于100mm。

第49条 选用的压力表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其校验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当进行校验并且注明下次的校验日期,并且在刻度盘上划红线指示出工作压力,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封印。

第50条 压力表装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且应当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二)锅炉蒸汽空间设置的压力表应当有存水弯管或者其他冷却蒸汽的措施,热水锅炉用的压力表也应当有缓冲弯管,弯管内径不应当小于10mm;

(三)压力表与弯管之间应当装有三通阀门,以便吹洗管路、卸换、校验压力表。

第51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停止使用:

(一)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的允许误差;

(二)表面玻璃破碎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三)封印损坏或者超过校验期;

(四)表内泄漏或者指针跳动;

(五)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三节 水位测量装置

第52条 每台蒸汽锅炉锅筒(壳)至少应当装设两个彼此独立的直读式水位表,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可以只装一个直读式水位表:

(一)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锅炉;

(二)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2t/h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示控装置的锅炉;

(三)装有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测量装置的锅炉;

(四)电加热锅炉。

第53条 多压力等级余热锅炉每个压力等级的锅筒应当装设两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

第54条 直流蒸汽锅炉启动系统中储水箱和汽水分离器应当至少各装设1台差压式远程水位测量装置。

第55条 水位表应当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6000mm时,应当加装远程水位测量装置或者水位电视监视系统。

第56条 用单个或者多个远程水位测量装置监视锅炉水位时,其信号应当各自独立取出。在锅炉控制室内应当有两个可靠的远程水位测量装置,同时运行中应当保证有一个直读式水位表正常工作。

第57条 水位表应当有下列标志和防护装置:

(一)水位表应当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应当比最高火界至少高50mm且应当比最低安全水位至少低25mm,水位表的上部可见边缘应当比最高安全水位至少高25mm;

(二)玻璃管式水位表应当有防护装置(例如保护罩、快开阀、自动闭锁珠等),但不得妨碍观察真实水位;

(三)水位表应当有放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第58条 水位表的结构和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运行中能够吹洗和更换玻璃板(管)、云母片;

(二)用两个及两个以上玻璃板或云母片组成的一组水位表,能够连续指示水位;

(三)水位表或者水表柱和锅筒(壳)之间的汽水连接管内径不得小于18mm,连接管长度大于500mm或者有弯曲时,内径应当适当放大,以保证水位表灵敏准确;

(四)连接管应当尽可能地短。如果连接管不是水平布置时,汽连管中的凝结水能够流向水位表,水连管中的水能够自行流向锅筒(壳),以防止形成假水位;

(五)阀门的流道直径及玻璃管的内径都不得小于8mm。

第59条 亚临界锅炉水位表安装时应当对由于水位表与锅筒内液体密度差引起的测量误差进行修正。

第60条 水位表(或者水表柱)和锅筒(壳)之间的汽水连接管上应当装有阀门,锅炉运行时,阀门应当处于全开位置。对于额定蒸发量小于0.5t/h的锅炉,水位表与锅筒(壳)之间的汽水连管上可以不装设阀门。

第四节 温度测量装置

第61条 在锅炉相应部位应当装设温度测点以测量如下温度:

(一)蒸汽锅炉的给水温度(常温给水除外);

(二)铸铁省煤器和电站锅炉省煤器出口水温;

(三)再热器进、出口的汽温;

(四)过热器出口和多级过热器的每级出口的汽温;

(五)减温器前、后的汽温;

(六)油燃烧器的燃油(轻油除外)入口油温;

(七)空气预热器出口的空气温度;

(八)锅炉空气预热器进口的烟温;

(九)排烟温度;

(十)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9.8MPa的锅炉的锅筒上、下壁温,过热器、再热器的蛇形管的金属壁温;

(十一)有再热器的锅炉炉膛出口应当装设烟温探针;

(十二)热水锅炉进口、出口水温;

(十三)直流蒸汽锅炉上下炉膛水冷壁出口金属壁温,启动系统储水箱壁温。

第62条 在蒸汽锅炉过热器出口、再热器出口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出口应当装设可记录式的温度测量仪表。

第63条 有表盘的温度测量仪表的量程应当为工作温度1.5~2倍。

第五节 排污和放水装置

第64条 蒸汽锅炉锅筒(壳)、立式锅炉的下脚圈和水冷系统的最低处都应当装设排污阀、每组水冷壁下集箱都应当能够独立排污;过热器系统、再热器系统、省煤器系统的最低集箱(或者管道)处应当装放水阀。有过热器的蒸汽锅炉锅筒应当装设连续排污装置。

B级及以下锅炉排污阀应当采用快开式阀门。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为20mm~65mm,卧式锅壳锅炉锅壳上的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不得小于40mm。

第65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1t/h的蒸汽锅炉和B级热水锅炉,排污管上应当安装两个串联的阀门,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排污阀,且安装在靠近排污出口一侧。

每台锅炉应当装设单独的排污管,排污管应当尽量减少弯头,保证排污畅通并且接到安全地点或者排污膨胀箱(扩容器)。如果采用有压力的排污膨胀箱时,排污膨胀箱上应当安装安全阀。多台锅炉合用一根排放总管时,不应当有两台以上的锅炉同时排污。

第66条 锅炉的排污阀、排污管不宜采用螺纹连接。

第六节 保护装置

第67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0.2t/h的锅炉,应当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高、低水位报警信号应当能够区分),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t/h的锅炉,还应当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最迟应当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

第68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6t/h的锅炉,应当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当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安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每台锅炉应当配备可靠的超压(温)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第69条 锅炉的过热器和再热器,应当根据机组运行方式、自控条件和过热器、再热器设计结构,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金属壁超温。再热器出口汽温达到最高允许值时,应当设自动投入的事故喷水。

第70条 控制循环蒸汽锅炉应当有下列保护和联锁装置:

(一)锅水循环泵进出口差压保护;

(二)循环泵电动机内部水温超温保护;

(三)锅水循环泵出口阀与泵的联锁装置。

第71条 A级直流锅炉应当有下列保护装置:

(一)在任何情况下,当给水流量低于启动流量时的报警装置;

(二)锅炉进入纯直流状态运行后,工质流程中间点温度超过规定值时的报警装置;

(三)给水的断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时,自动切断锅炉燃料供应当的装置;

(四)亚临界及以上直流锅炉上下炉膛水冷壁金属温度超过规定值的报警装置。

第72条 循环流化床锅炉流化风量低于最小流化风量时,应当切断燃料供给。

第73条 室燃锅炉应当装设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一)全部引风机跳闸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当;

(二)全部送风机跳闸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当;

(三)直吹式制粉系统一次风机全部跳闸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当;

(四)燃油及其雾化工质的压力、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者燃气供应当;

(五)A级锅炉熄火保护装置动作时,应当自动切断燃料供给并且进行充分的炉膛吹扫;

(六)热水锅炉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者水温升高超过了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当;

(七)热水锅炉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备用泵无法正常启动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当;

第74条 室燃锅炉应当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在点火程序控制中,点火前的总通风量应当不小于三倍的从炉膛到烟囱入口烟道总容积。通风时间,对于锅壳锅炉、贯流锅炉和非发电用直流锅炉至少持续20秒钟,对于水管锅炉至少持续60秒钟,对于电站锅炉一般应当持续3分钟以上。

单位时间通风量一般应当保持额定负荷下的总燃烧空气量。对于电站锅炉,一般应当保持额定负荷下的25%~40%的总燃烧空气量。

第75条 A级高压及以上锅炉,应当有炉膛高低压力联锁保护装置。

第76条 用油或者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在每个燃烧器燃料进口管道上都应当装设可靠的安全切断阀以切断燃料供应当,其中对燃气燃烧器以及额定燃油量大于100kg/h的压力雾化燃油燃烧器,应当配备两个串联的安全切断阀或者元件,并且其关闭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燃油燃烧器安全切断阀,一个应当在1秒内关闭,另一个安全切断阀可以用燃料量调节元件代替,其关闭时间不应当超过5秒;

(二)对燃气燃烧器安全切断阀,阀通径小于或者等于100mm的,在不超过1秒的时间内安全关闭,通径大于100mm的,在不超过3秒的时间内关闭;

(三)对配备多个油(气)燃烧器的电站锅炉,每个油(气)燃烧器前和炉前母管上的安全切断阀也应当满足上述(一)、(二)要求。

第77条 用油、气体和煤粉作燃料的锅炉允许的安全时间见表16、表17和表18。

表16 燃油燃烧器安全时间要求

额定燃油量(kg/h)

点火安全时间(s)

熄火安全时间(s)

≤30

≤10

≤1 (注10)

>30

≤5

≤1(注10)

注10:若燃料油在50℃时的运动粘度大于20mm2/s,此值可以增至3s。

表17 燃气燃烧器安全时间要求

点火安全时间(s)

熄火安全时间(s)

≤5

≤1

表18 燃煤粉燃烧器安全时间要求

点火安全时间(s)

熄火安全时间(s)

≤5

注11:燃烧器启动时,从燃料进入炉膛点火失败到燃料快速切断装置开始动作的时间称为点火安全时间,运行时从火焰熄灭到快速切断装置开始动作的时间称为熄火安全时间。

第78条 用油或者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当严格限制燃烧器点火时的启动热功率。

(一)燃油锅炉

1.单台额定燃油量小于或者等于100kg/h的燃油燃烧器可以在全热功率下直接点火;

2.单台额定燃油量大于100kg/h的燃油燃烧器,不可以在全热功率下直接点火,其最大允许启动热功率QSmax见表19。

(二)燃气锅炉

1.单台额定输出热功率小于或者等于120kW的燃气燃烧器可以在全热功率下直接点火;

2.单台额定输出热功率大于120kW的燃气燃烧器,点火热功率不应当大于120kW或者不大于额定输出热功率的20%。

表19 燃油燃烧器最大允许启动热功率QSmax要求

单台额定燃油量(kg/h)

主燃烧器在低燃油量 Qs 下直接点火的最大允许启动热功率

点火燃烧器在低燃油量Qs 下点火的最大允许启动热功率

Qn ≤100

QSmax

QSmax

100<Qn ≤500

QSmax≤100

或者QSmax≤70%Qn

≤100

Qn >500

QSmax≤35%Qn

QSmax≤50%Qn

第79条 由于事故引起主燃料系统跳闸,灭火后未能及时进行炉膛吹扫的应当尽快实施补充吹扫。禁止向已经熄火停炉的电站锅炉炉膛内排放煤粉。电站锅炉灭火后重新点火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吹扫。

第80条 锅炉运行中联锁保护装置不得随意退出运行。联锁保护装置的备用电源或者气源应当可靠,应当定期进行备用电源或者气源自投试验,并且做好记录,备用电源或者气源亦不得随意退出备用。

第81条 电加热锅炉的电器元件应当有可靠的电气绝缘性能和足够的电气耐压强度。

第七章 辅助设备及系统

第82条 锅炉的辅助设备及系统的配置应当和锅炉的型号规格相匹配,满足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要求,并且具有良好的环保特性。

第83条 锅炉的燃烧系统应当根据锅炉设计燃料选择适当的锅炉燃烧方式、炉膛型式、燃烧设备和燃料制备系统。

第84条 燃油(气)锅炉燃烧器应当符合TSG ZB001《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的要求,按照TSG ZB002《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并且逐台加施型式试验合格标志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85条 燃油燃烧器供油母管上以及燃气燃烧器所有自动控制阀前,应当在安全并且便于操作的地方设有一只手动快速切断阀。

第86条 A级燃气锅炉和使用燃气点火的锅炉,其炉前燃气系统在燃气供气主管路及进燃烧器前的各分支管路上,都应当设置具有联锁和放散功能的阀组。

第87条 对于燃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等有害气体的锅炉,燃气系统要安装一氧化碳等气体在线监测装置。燃气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88条 煤粉锅炉应当采用性能可靠、节能高效的点火装置。点火装置应当具有与煤种相适应的点火能量。

第89条 煤粉管道中风粉混合物的实际流速在锅炉任何负荷下均不应低于煤粉在管道中沉积的最小流速。

第90条 制粉系统同一台磨煤机出口各煤粉管道间应当具有良好的风粉分配特性。各燃烧器(或者送粉管)之间的偏差(最大与最小值之差)不宜大于下列要求:

(一)风量偏差5%;

(二)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粉量偏差10%,贮仓式制粉系统的粉量偏差5%。

第91条 煤粉锅炉制粉系统应当严格执行DL/T 5203《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等规程、标准中防止制粉系统爆炸的有关规定。

第92条 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炉前进料口处应当有严格密封措施。循环流化床锅炉启动时宜选用适当的床料,防止床料中Na2O、K2O及碳含量过高引起结焦。

第93条 具有外置换热器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应当配置紧急补给水系统。

第94条 锅炉管道上的阀门和烟风系统挡板均应当有明显标志,标明阀门和挡板的名称、编号、开关方向和介质流动方向,主要调节阀门还应当有开度指示。阀门、挡板的操作机构均应当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第95条 几台锅炉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当装设有可靠限位装置的烟道挡板。

第96条 锅炉的给水系统应当保证对锅炉可靠地供水。给水系统的布置、给水设备的容量和台数按照设计规范确定,给水泵出口应当设置止回阀。

第97条 主汽阀应当装在靠近锅筒(壳)或者过热器集箱的出口处。单元机组的电站锅炉,可以不设主汽阀。立式锅壳锅炉的主汽阀可以装在锅炉房内便于操作的地方。锅炉与蒸汽母管连接的每根蒸汽管上,应当装设两个切断阀,切断阀之间应当装有通向大气的疏水管和阀门,其内径不得小于18mm。

第98条 A级高压及以上锅炉未设置有可回收蒸汽的旁路系统时,应当装设远程控制向空排汽阀或者动力驱动泄压阀。

第99条 给水切断阀应当装在锅筒(壳)(或者省煤器入口集箱)和给水止回阀之间。不可分式省煤器入口的给水管上应当装设给水切断阀和给水止回阀。可分式省煤器的入口处和通向锅筒(壳)的给水管上都应当分别装设给水切断阀和给水止回阀。

第100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的蒸汽锅炉应当装设自动给水调节装置,并且在锅炉操作人员便于操作的地点装设手动控制给水的装置。

第101条 在锅筒(壳)、过热器、再热器和省煤器等可能聚集空气的地方都应当装设排气阀。

第102条 工作压力不同的锅炉应当分别有独立的蒸汽管道和给水管道。如果采用同一根蒸汽母管时,较高压力的蒸汽管道上应当有自动减压装置,以及防止低压侧超压的安全装置(止回阀)。给水压力差不超过其中最高工作压力的20%时,可以由总给水系统向锅炉给水。

第103条 多台锅炉并联运行时,在每台锅炉的主汽阀前应当设置信号管及相应的手动截止阀。

第104条 锅炉水处理系统应当根据锅炉类型、参数、水汽质量要求进行设计,满足锅炉供水和水质调节的需要,工业锅炉水处理设计应当符合GB/T 50109《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电站锅炉水处理设计应当符合DL/T 5068《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技术规程》相关规定。

第105条 A级高压以上锅炉应当根据锅炉类型、参数和化学监督的要求配备在线化学仪表,连续监控水汽质量。

第106条 水处理设备制造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水处理设备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调试,出水质量及设备出力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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