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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质检特函〔2010〕10号)
2010-03-15 10:11:03
(已经被浏览338次)

质检特函〔2010〕10号

关于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做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修订工作,现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再一次征求意见。同时,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请组织有关单位认真进行讨论,并于2010年3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技术法规室。

联系人:戚月娣;电话:010-59068901;

电子信箱:jsfgb@csei.org.cn。

附件: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

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

○一○年二月四日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1-2009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Boil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材 料…………………………………………………………………… (3)

第三章 设计……………………………………………………………………… (9)

第四章 制 造…………………………………………………………………… (16)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6)

第二节 胀接………………………………………………………………… (16)

第三节 焊接………………………………………………………………… (20)

第四节 热处理……………………………………………………………… (22)

第五节 焊接检验…………………………………………………………… (23)

第六节 无损检测…………………………………………………………… (24)

第七节 力学性能试验和金相检验………………………………………… (24)

第八节 水压试验…………………………………………………………… (25)

第九节 出厂资料和金属铭牌……………………………………………… (29)

第五章 安装、调试、修理、改造……………………………………………… (30)

第六章 安全附件和仪表………………………………………………………… (33)

第一节 安全阀、安全泄放阀……………………………………………… (34)

第二节 压力测量装置……………………………………………………… (38)

第三节 水位测量装置……………………………………………………… (39)

第四节 温度测量装置……………………………………………………… (41)

第五节 排污和放水装置…………………………………………………… (41)

第六节 保护装置…………………………………………………………… (42)

第七章 辅助设备及系统………………………………………………………… (45)

第八章 使用管理………………………………………………………………… (4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9)

第二节 电站锅炉特别规定………………………………………………… (52)

第九章 检 验…………………………………………………………………… (54)

第一节 一般要求……………………………………………………………(58)

第二节 制造监督检验………………………………………………………(59)

第三节 安装监督检验………………………………………………………(59)

第四节 定期检验……………………………………………………………(60)

第十章 热水锅炉及系统…………………………………………………………(62)

第十一章 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65)

第一节 有机热载体…………………………………………………………(65)

第二节 锅炉…………………………………………………………………(66)

第三节 辅助设备及系统……………………………………………………(67)

第四节 安全附件和仪表……………………………………………………(70)

第五节 使用管理……………………………………………………………(73)

第十二章 铸铁锅炉………………………………………………………………(74)

第十三章 D级锅炉………………………………………………………………(76)

第十四章 附 则…………………………………………………………………(78)

附件A 焊缝的宏观和微观金相检验方法………………………………………(79)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包括:

(一)锅炉本体及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旁路管道、排污管道以及减温器、冷渣器等;

2.非电站锅炉:

a.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压力管道(含分汽(水、油)缸);

b.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压力管道;

(二)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第3条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以余(废)热利用为目的的余(废)热锅炉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集箱的有关规定。

第4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

(一)设计正常水位时水容积小于30升的承压蒸汽锅炉;

(二)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

(三)额定热功率小于0.02MW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四)核能设备和太阳能加热设备。

第5条 锅炉设备分类为:

(一)A级锅炉:额定工作压力(表压,下同)P≥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超临界锅炉: P≥27.0MPa或者额定出口温度≥590℃的锅炉;

2.超临界锅炉: 22.1MPa≤P<27.0MPa;

3.亚临界锅炉: 16.7MPa≤P<22.1MPa;

4.超高压锅炉: 13.7MPa≤P<16.7MPa;

5.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

6.次高压锅炉: 5.4MPa≤P<9.8MPa;

7.中压锅炉: 3.8MPa≤P<5.4MPa。

(二)B级锅炉;包括:

1.蒸汽锅炉: 0.8MPa<P<3.8MPa;

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120℃;

3.有机热载体锅炉:

(1)使用气相有机热载体的锅炉;

(2)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4.2MW;

(三)C级锅炉:

1.蒸汽锅炉: P≤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时水容积>50L;

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120℃;

3.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额定热功率≤4.2MW。

(四)D级锅炉:

1.蒸汽锅炉: P≤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时水容积≤50L;

2.汽水两用锅炉(注1):P≤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0.5t/h的锅炉;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额定出水温度≤95℃。

注1: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

第6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7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的规定,应当以本规程为准。锅炉及其系统还应当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

第8条 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量技术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同意;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执行。

第9条 境内锅炉制造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全套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制造并且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锅炉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对比和试验,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特种设备局核准。

第10条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以及出现其他重大疑难问题,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方案以及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由该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后,报特种设备局核准,才能进行试制、试用。

第11条 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在本规程第十、十一、十二、十三章分别做出了特别规定,如果与其他章节条款不一致时,以上述章节条款为准。

第二章 材 料

第12条 锅炉用材料指锅炉所使用的受压元件材料、主要承载构件材料以及焊接材料,包括锅炉用钢、铸铁、镍基合金及有色金属。

第13条 锅炉用材料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材料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材料质量,并且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和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第14条 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其室温夏比冲击吸收功AkV不低于27J;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18%。其它材料应当符合相应材料规范的要求。

第15条 锅炉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拉撑件和焊接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选用,各类管件(三通、弯头、变径接头等)的材料应当按照表2、表3选取。

(一)钢板

锅炉用钢板材料见表1。

表1 锅炉用钢板材料

钢的种类

钢 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

碳素钢

Q235B

Q235C

Q235D

GB/T3274

≤1.6

≤300

15,20

GB/T 710

GB/T 711

≤350

Q245R

GB713

≤5.9[注]

≤430

合金钢

Q345R

GB713

≤400

15CrMoR

GB713

不限

≤520

12Cr1MoVR

GB713

不限

≤565

13MnNiMoR

GB713

不限

≤400

注:制造不受辐射热的锅筒(锅壳)、集箱端盖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

(二)钢管

1.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2。

表2 锅炉用钢管材料

钢的

种类

钢 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用 途

工作压力(MPa)

壁温(℃)

碳素钢

Q235B

GB/T3091

热水管道

≤1.6

/

L210

GB/T9711.1

热水管道

10,20

GB/T 8163

受热面管子

≤1.6

≤350

集箱、管道

≤350

YB 4102[注]

受热面管子

≤5.4

≤300

集箱、管道

≤300

GB 3087

受热面管子

≤5.9

≤460

集箱、管道

≤430

20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60

集箱、管道

≤430

20MnG,25Mn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60

集箱、管道

≤430

钢的

种类

钢 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用 途

工作压力(MPa)

壁温(℃)

合金钢

15MoG,20Mo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80

12CrMoG,15CrMo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560

集箱、管道

不限

≤550

12Cr2Mo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00

集箱、管道

不限

≤575

12Cr1MoV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580

集箱、管道

≤565

12Cr2MoWVTiB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580

12Cr3MoVSiTiB

不限

07Cr2MoW2VNbB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00

集箱、管道

不限

≤575

15Ni1MnMoNbCu

GB5310

集箱、管道

不限

≤450

10Cr9Mo1VNbN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50

集箱、管道

≤620

10Cr9MoW2VNbBN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50

集箱、管道

≤630

10Cr11MoW2VNbCu1BN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50

集箱、管道

≤630

11Cr9Mo1W1VNbBN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50

集箱、管道

≤630

07Cr19Ni10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50

10Cr18Ni9NbCu3BN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700

07Cr25Ni21NbN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700

07Cr19Ni11Ti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50

07Cr18Ni11Nb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50

08Cr18Ni11NbF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70

注:不适用于有机热载体锅炉。

(三)锻件

锅炉用锻件材料见表3。

表3 锅炉用锻件

钢的种类

钢 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

碳素钢

Q235B

Q235C,Q235D

GB/T700

≤2.5[注(1)]

≤350

20,25

JB/T9626

≤5.9[注(1)]

≤430

35,45

不限

≤430

合金钢

12CrMo

不限

≤550

15CrMo

≤550

12Cr1MoV

≤565

30CrMo,35CrMo

JB/T9626

≤450

25Cr2MoVA

≤510

25Cr2Mo1VA

≤550

38CrMoAlA

≤550

20Cr13,30Cr13

≤450

07Cr19Ni10

≤610

注:(1)不与火焰接触锻件,工作压力不限。

(2)除各种形式的法兰以外,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空心圆筒形管件可以用表中相应钢号轧制或者锻制圆钢加工而成:

①加工后的管件经过无损检测合格;

②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

③最终的热处理状态符合管件标准的相应规定。

(3)工作压力不超过2.5MPa的板式平焊钢制管法兰可以用锅炉用钢板制造。

(四)铸钢件

锅炉用铸钢件见表4。

表4 锅炉用铸钢件

钢的种类

钢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

碳素钢

ZG200-400

JB/T9625

≤6.3

≤430

ZG230-450

不限

≤430

合金钢

ZG20CrMo

不限

≤510

ZG20CrMoV

≤540

ZG15Cr1Mo1V

≤570

(五)铸铁件

锅炉用铸铁件见表5。

表5 锅炉用铸铁件

铸铁种类

铸铁牌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附件公称通径d (mm)

工作压力(MPa)

壁温(℃)

灰口铸铁

不低于HT150

GB/T9439

JB/T2639

≤300

≤0.8

<230

≤200

≤1.6

可锻铸铁

KTH 300-06

GB/T9440

≤100

≤1.6

<300

KTH 330-08

KTH 350-10

KTH 370-12

球墨铸铁

QT400-18

QT450-10

GB/T 1348

JB/T2637

d≤150mm

≤1.6

<300

d≤100mm

≤2.5

注:(1)不得用灰铸铁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

(2)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的锅炉及蒸汽温度小于或者等于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壳可以用上表中的可锻铸铁或者球墨铸铁制造。

(3)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200的灰铸铁,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铸铁。

(4)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

(六)紧固件

紧固件材料见表6。

表6 紧固件材料

钢的

种类

钢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使用温度(℃)

碳素钢

Q235B,Q235C,Q235D

GB/T700

≤1.6

≤350

20,25

GB/T699

不限

≤350

35

≤420

合金钢

40Cr

GB/T3077

≤450

30CrMo

35CrMo

≤500

25Cr2MoVA

DL/T439

≤510

25Cr2Mo1VA

≤550

20Cr1Mo1VNbTiB

≤570

20Cr1Mo1VTiB

≤570

2Cr12WMoVNbB

≤600

07Cr19Ni10

GB/T1221

≤610

注:螺母材料的硬度应当低于螺柱(栓)材料的硬度。

(七)拉撑件

锅炉拉撑件和吊杆应当符合GB715《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GB/T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和GB/T3077《合金结构钢》的要求。板拉撑件应当是锅炉用钢。

(八)焊接材料

应当选用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焊接材料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根据工艺评定确定产品使用的焊接材料。

第16条 锅炉的代用材料应当符合本规程材料的规定,材料代用应当满足强度、结构和工艺的要求,采用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金相组织相近的材料,并且应当经过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

第17条 材料制造单位研制新材料时,应当按照本规程第10条进行技术评审。评审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成分

应当提供确定化学成分上、下限的试验研究数据。

(二)力学性能和组织稳定性

应当提供在使用温度范围内(至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50℃)温度间隔50℃的抗拉强度Rm、下屈服强度ReL或者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Rp0.2,并且提供断后伸长率A、断面收缩率Z、时效冲击功、室温夏比冲击吸收功Akv、脆性转变温度FATT(50%脆性断口)及推荐的金相组织。

对于工作温度高于350℃的碳素钢以及工作温度高于400℃的其他合金钢,应当提供持久强度、抗蠕变性能、长期时效稳定性数据及抗低周疲劳数据。对于奥氏体钢,还应当提供抗晶间腐蚀数据。

(三)抗氧化性

对于使用温度高于500℃的锅炉钢材,应当提供在使用温度下(包括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20℃)的抗氧化数据。

(四)物理性能

应当提供在相应温度下的弹性模量(E)、平均线膨胀系数(α)和导热系数(λ)等。

(五)焊接性能

应当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数据。

(六)材料的冷、热加工性能

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例如冲压、卷制、弯曲、热处理等资料。

(七)材料制造工艺

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例如冶炼、铸造或者锻轧、热处理、工艺稳定性等资料。

第18条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号的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钢号应当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国内允许用于锅炉的钢材相类似,并且列入钢材标准的钢号或者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二)应当按照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

(三)首次使用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

(四)锅炉强度计算应当采用该材料的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

(五)用钢板焊制的钢管,应当满足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19条 材料制造单位生产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应当按照该材料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并且对照国内锅炉材料标准,如果缺少检验项目,应当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批量生产前应当按照本规程第9条进行产品符合性技术评审。

第20条 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材料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且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其他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锅炉用材料不是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提供时,供货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并且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

第21条 锅炉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对锅炉用材料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可以免理化复验:

(一)用于B级及以下锅炉的碳素钢钢板、碳素钢钢管以及碳素钢焊材:实物标识清晰、齐全,具有满足本规程第20条要求的质量证明书,并且质量证明书与实物相符。

(二)锅炉制造单位验收人员按照采购技术要求在材料制造单位进行验收,并且在理化检验报告上进行见证签字确认的材料。

第22条 锅炉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锅炉受压元件用的材料应当有标记,切割下料前,应当作标记移植,并且便于识别。

第23条 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焊接材料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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